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队伍建设,做好会员服务管理工作,保障会员权益,规范会员行为,充分发挥会员作用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,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。
第二章 会员资格
第三条 入会条件: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拥护本会《章程》,有加入本会意愿,热心老区建设事业,具有奉献精神,愿意为老区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四条 入会程序:会员应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,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后,成为本会会员。颁发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。
第五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单位会员的代表为该单位的法人或其委托人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
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二)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优先获得市老促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;
(四)会员享有对市老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四章 会员义务
第七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: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《章程》,执行本会的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二)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三)关爱老区人民,关心老区建设,支持老区发展,积极投身老区建设发展事业,为老区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;
(四)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五章 管理监督
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,对会员的基本信息、入会时间、参加活动情况、会费缴纳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。
第九条 本会通过多种方式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,及时了解会员的需求和意见,向会员通报本会的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。
第十条 本会不定期组织会员培训,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,增强会员对老区建设事业的认识和责任感。
第十一条 对在老区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市老促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,激励更多会员积极参与老区建设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及会员证书。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确认,可予以除名:
(一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二)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三)2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四)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刑事处分;
(六)《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